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绑小偷报警反涉嫌非法拘禁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2018-01-18 07:19:32  阅读:3230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范逸臣
一时冲动,他们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人。近日,云南永善三男子因非法拘禁“小偷”,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  “溪洛渡镇新步行街中段栏杆上捆绑有两个十多岁的娃儿,胸前挂有 我是小偷 的字牌,请你们来处理一下。”10月19日8时许,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。

  接警后,民警立即赶往现场,发现两名十来岁的少年被人用绳索绑在街道边的铁栏杆上,胸前挂着“我是小偷”的字牌,脸上也写有“小偷”字样。民警立即将捆绑在两少年身上的绳索解开,作进一步调查。

  经查, 19日凌晨4时许,家住永善县溪洛渡镇的鲜某(13岁)、李某(14岁)和另一未成年人行至溪洛渡镇新步行街中段时,发现一个装有砂仁的门面没关门,三人便起了盗窃砂仁的想法。

  当他们正盗窃砂仁时被物主发现,随即,物主饶某及其妻周某和另一男子王某将三人抓住,在向三人索要家长情况无果后,绕某、周某和王某便将三人用绳索捆绑在门面旁边的铁栏杆上。

  早晨6时许,其中一少年挣脱绳索逃跑。绕某、周某和王某便找来香烟壳写上“我是小偷”字样挂在被捆绑少年鲜某和李某胸前,又在二人脸上写下“小偷”字样,直至上午8时许被群众发现报警。

  目前,李某和鲜某已交由监护人领回严加管教。饶某、王某和周某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,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  办案民警表示,饶某的砂仁被偷,小偷当场抓获,未造成财产损失,案情本该到此结束。因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,本是受害人的他们,瞬间逆转“犯罪嫌疑人”。我国法律规定,本案中的“小偷”均系未成年人,不构成盗窃犯罪;而饶某、王某、周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却构成了非法拘禁罪。警方也在此提醒:法律面前,任何人不得任性妄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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